近日,中國政府網(wǎng)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《決定》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部分內容修改如下:
(1)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四十三條。其中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與認證相關:
第三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產(chǎn)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,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,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。
第三十六條 產(chǎn)品未經(jīng)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,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,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,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。
(2)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“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”、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“給予行政處分,并可”。
(3)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:“本條規(guī)定的責令停止生產(chǎn),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;其他行政處罰由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決定。”
《決定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。